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南繁规划,支持北京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完善科研育种、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与外埠优势区域种业基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布局科研育种基地、良种繁育生产与加工基地。
本市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与外埠优势区域种业基地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布局科研育种基地、良种繁育生产与加工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