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关键核心育种技术创新、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业支撑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种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的支持力度。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