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种子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