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