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十九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十九条 本市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支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发展,重点培育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领军企业,培养具有资源、品种、模式优势的特色企业。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种业智库、种业科技服务机构等专业化平台发展,为政府、企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鼓励社会单位开展植物新品种测试、种子质量检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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