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市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由市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
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适应性和安全性负责。
引种品种被原审定部门撤销审定的,市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备案清理工作要求或者引种者申请,撤销引进品种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引种者对引种品种的真实性、适应性和安全性负责。
引种品种被原审定部门撤销审定的,市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备案清理工作要求或者引种者申请,撤销引进品种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