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者本市审定。通过本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公告,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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