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四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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