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三章 育种创新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或者育种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鼓励和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技成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资源与种业企业进行合作。
鼓励和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技成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以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资源与种业企业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