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提高重大活动、重点工程的用种保障能力。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园林绿化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附有标签的林木良种和乡土树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种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