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通过种业大会等展销会销售种子的,展销会承办单位应当对销售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等进行核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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