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申请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