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生产经营电子档案,增强林木种子质量可追溯性。林木种子电子标签、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