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种业发展规划,优化种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展示示范基地,吸纳种业生产要素聚集,合理配置科研实验设施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指标,并在土地租赁、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种子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