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种子条例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