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采取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