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1-25 共 7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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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保障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全过程节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水,是指统筹生... 第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严格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水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条... 第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节水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节水考核评... 第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水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和信... 第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情、节水法律法规、节水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节水实践活动,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 第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水的义务。 本市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等,每... 第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九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和节水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全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 第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条 本市建立水资源储备制度。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气候状况、水资源条件等,确定水资源储... 第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一条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将水资源条件作为... 第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二条 市水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节水工作需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节水相关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三条 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无行... 第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四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照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及水资源状况,制定本市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目录... 第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的,应当依法办理。 水务部门应当... 第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将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 第十七条 本市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鼓励利用雨水... 第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 第十八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 取水... 第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的,应当依照取水管理、地下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水许可。... 第二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水资源调配工作要求,开展地下水水源置换,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限制开采地下...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管网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材质。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网超过使用年限或者工艺、材质不合格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组织供水单位、...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负责节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建立节水管理制度,确定节...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四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节水工作考核制度,将制水损耗、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供...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六条 本市对用水户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 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根...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八条 居民用水户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水情水价,增强节水意识; (二)学习节水知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提供基本信息、用水信息,并按照登记的用水性质用水,遵守定... 第三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负责节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二)建立健全节水管...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用水分析,并根据测试或者分析结果改...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二条 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禁止将再生水、供暖等...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推进用水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四条 种植业应当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食用...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选择节水耐旱植物品种,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逐步减少使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六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本市严格限制高尔夫...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八条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第四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应当加强内部节水管理,厉行节约,杜绝瓶装饮用水...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四十一条 因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水的或者用水量达到日供水能力百分之九十时,经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水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水供水单位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扩...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三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园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非居民用水户收集、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循环利用率...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资金,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节水技术科研、农业节水技术推广、...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用水权改革,探索对公共供水管网内符合条件的用水户明晰用水权,依法进行交易。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鼓励节水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募集资本、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 第五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分类节水指南、制作宣传片等节水宣传材料,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节...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供水单位、非居民用水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农村管水组织、城镇供水协会、排水协会等...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水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节水信息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水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节水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特殊...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水务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履行节水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水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水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的,由水务部门...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 第六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应...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未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承...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园林绿化用水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强制性标准且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或者纯净水生产...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服务业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乡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组织。 (二)再生水,是指对通过污水...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