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八条 居民用水户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水情水价,增强节水意识;
(二)学习节水知识,掌握节水方法,培养节水型生活方式;
(三)选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并保障良好运行,不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
(四)积极配合节水改造,发现跑冒滴漏等情况及时维修。
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农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使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免费供水或者实行包费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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