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负责节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二)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建设节水型单位;
(三)创造条件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四)开展内部用水情况统计,实行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分类装表计量和分级装表计量,加强水计量设施运行维护,建立用水台账;
(五)改造或者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六)加强取用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发生跑冒滴漏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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