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提供基本信息、用水信息,并按照登记的用水性质用水,遵守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等制度,按时足额缴费。
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务部门按照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用水情况核算下达用水指标;无行业用水定额的,参照行业用水水平核算下达用水指标。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水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超出用水指标百分之二十的,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务部门按照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用水情况核算下达用水指标;无行业用水定额的,参照行业用水水平核算下达用水指标。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水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超出用水指标百分之二十的,水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