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供水单位、非居民用水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农村管水组织、城镇供水协会、排水协会等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健全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