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分类节水指南、制作宣传片等节水宣传材料,开展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节水典型经验,普及科学的节水理念和方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宾馆、车站、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和宣传标识,加强节水宣传。
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将节水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节水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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