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鼓励节水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户签订节水管理合同,提供节水诊断、募集资本、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并可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支持节水服务企业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认证、审计、水平衡测试、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提高节水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支持节水服务企业开展节水咨询、设计、检测、认证、审计、水平衡测试、技术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提高节水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能力,改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