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水计量设施(含远传水计量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不得破坏其准确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