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水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节水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特殊用水行业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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