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水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水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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