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