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公共供水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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