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对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浪费用水的,可以通过媒体曝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