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应的水价限期补缴水费;逾期不改正的,处应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生活用水免费供水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户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农村生活用水未安装、使用水计量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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