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未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