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