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园林绿化用水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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