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服务业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