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