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