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供水单位、用水户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水计量设施准确度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节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