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二节 供水过程节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水资源调配工作要求,开展地下水水源置换,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限制开采地下水。
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制水效率和质量,回收利用工艺尾水,不得将尾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制水损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制水效率和质量,回收利用工艺尾水,不得将尾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制水损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