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

第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 第十九条 地下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的,应当依照取水管理、地下水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水许可。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节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