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

第十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一节 取水过程节水 第十八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准确计量,加强取水、输水工程设施管理维护,严格控制取水、输水损失。
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水务部门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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