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的,应当依法办理。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对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洪水影响评价事项,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编制、办理,并统称为水影响评价。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分级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对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洪水影响评价事项,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编制、办理,并统称为水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