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三条 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水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条件、供水能力、产业结构变化和产品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节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