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鼓励农村地区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鼓励农村地区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