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四条 鼓励非居民用水户收集、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