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水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水供水单位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扩大再生水利用。水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和加水设施位置分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