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四节 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四十三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行业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
(四)降尘、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其他市政杂用水。
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水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指标,同步合理减少其地下水、自来水的用水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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