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三章 全过程节水 第三节 用水过程节水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非法用水。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正常运行,防止水的渗漏、流失;发现浪费用水或者非法用水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水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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