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八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等,每五年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明确水资源配置总量、水源构成、生产生活用水总量和河湖生态用水配置量等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及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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