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九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九条 市水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和节水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全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水务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区节水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水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节水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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