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条

北京市节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控 第十条 本市建立水资源储备制度。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气候状况、水资源条件等,确定水资源储备空间和储备水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采取河湖生态补水、水源置换、人工回灌补给等措施,建设海绵城市,逐步涵养地下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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